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相关旅游企业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同时,应定期组织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省旅游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