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应急委应建立包括参与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确保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等。
6.4 其他保障
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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