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对旅游者的危害性及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1一般(Ⅳ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关注级别,不向公众发布。
3.1.2较重(Ⅲ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部分人员人身安全。
3.1.3严重(Ⅱ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危及较多人员人身安全。
3.1.4特别严重(Ⅰ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危及众多人员人身安全。
3.2预警信息系统
3.2.1 接警
各市州、县市区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分别设立接警中心,公布接警电话。
3.2.2 预警信息通报
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交通、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通报。
3.3预警信息处理
3.3.1 接警处理
市州、县市区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报警后1小时内应将报警信息报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接报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和评估,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确定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级别。认为应发布预警警报的,提请省旅游应急委发布,并将情况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认为不需要发布的,及时通知报告单位。
3.3.2 预警信息接受与处理
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在收到省交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提供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组织专家组,结合被预警地区的相关情况,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报告省旅游应急委,并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3.3.3 预警发布
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和专家组意见,并及时提请省旅游应急委,由省旅游应急委根据相关危险程度,发布旅游预警警报。
3.4 预警预防行动
3.4.1当预警级别为一般(Ⅳ级)时,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不通知省旅游应急委成员单位,不向公众发布。
3.4.2当预警级别为较重(Ⅲ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应密切关注相关动向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4.3当预警级别为严重(Ⅱ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4.4当预警级别为特别严重(Ⅰ级)时,各级旅游应急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向。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5预警解除
省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卫生等部门在对气象、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卫生防疫等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省旅游应急委办公室综合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认为可以取消或降低旅游预警级别的,由省旅游应急委作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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